本评标指标体系和标准以卫生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文件范本(试行)》以及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统一、规范、简化、高效的要求,经反复征询各大型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意见后,提交全市主要医疗机构相关专家讨论通过。
《评标标准》(供参考)
一 对投标人的评价 [ 31分]
1 经营企业规模 [6分 客观分]
以经营企业上一年度增值税纳税报表为依据,按销售额进行评价。生产企业直接投标按其括号里的标准赋分。
如果属于企业改制的,可以提供企业改制前的企业上一年度增值税纳税报表。
(1)销售额在1亿元(5亿元)以上,计6分;
(2)销售额在1亿元~5000万元(5亿元~2亿元),计3分;
(3)销售额在5000万元(2亿元)以下,计0分;
2 经营质量可靠性 [5分 客观分]
以投标人2年内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公报”等公布的结果或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抽检的结果为依据进行评价。
(1)无不良记录者,计5分;
(2)有经营劣迹,“药品质量公报”仅1个品规不合格者,计2分,超过1个者,计0分。
3 配送服务 [4分 主观分 扣分法计分]
以本采购年度投标人对医院急救药品的及时配送能力、全天候服务能力、以及投标人的投标书中对配送服务的承诺为依据进行评价。
(1)配送服务能力满意,48小时能满足所有招标人临床用药需求者,计4分;
(2)配送服务能力一般,5个工作日能满足所有招标人临床用药需求者,计2分;
(3)配送服务能力差,不能按时配送者,计0分;
(4)不对医疗机构(特别是县级或交通不方便的医疗机构)配送中标药品,遭医疗机构投诉经查证属实者计0分(不含恶意申购)。
4 伴随服务 [3分 主观分 扣分法计分]
以本采购年度投标人供应临床紧缺药品、小品种供应能力、破损药品退换、近效期药品退换等服务情况以及投标人的投标书中对伴随服务的承诺进行评价。
(1)能保证临床紧缺药品、急救药品供应者计3分;
(2)伴随服务一般者计1分;
(3)伴随服务差,遭医疗机构投诉经查证属实者计0分。
5 履约情况 [4分 主观分 扣分法计分]
以本采购年度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情况以及投标人对所有招标人的履约情况为依据进行评价。
(1)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履行合同,全年无医疗机构投诉者计4分;
(2)基本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履行合同,有医疗机构投诉但能积极主动解决者计2分;
(3)严重违规配送中标药品被职能部门通报批评或被举报查证属实者、高于中标价配送中标品规者、不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履行合同,有医疗机构投诉经查证属实者计0分。
6 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4分 客观分]
以近两年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情况,以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管部门检查情况通报为依据评价。
(1)无违法、违纪、违规情况的计4分;
(2)无违法、违纪但有严重违规行为被通报的计2分;
(3)有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违规被查处的计0分。
7 投标品种集中度 [5分 客观分]
根据此次招标中,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投标品种数量(含挂网竞价品种)进行统计赋分。
(1)300个品规以上者 计5分;
(2)300~200个品规 计3分;
(3)200~100个品规 计2分;
(4)100个品规以下 计0分。
二 对药品生产企业及药品质量的评价 [37分]
1 临床疗效 [5分 客观分]
根据临床用药的实践以及投标人递交的关于药品疗效方面优于国外或原研单位的论文进行评价,论文必须是“中国医药卫生核心期刊”发表的论著、研究报告,其它论文无效。
(1)国家级:计5分;
(2)省部级:计3分;
(3)未提供:计0分。
2 药品质量标准 [4分 客观分]
以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内控标准为依据进行评价。有资料证明(出具投标品种和市场上同品种的质量对比资料,公开发表的或由权威部门评价的,包括药效学、药动学、生物利用度及药品质量等方面)资料证明其产品两个以上主要质量指标高于国家药品标准的记4分;达到国家标准的记2分;未提供者计0分。
3 药品质量行政保护评价 [10分 客观分]
以投标人提交的证明文件为依据进行评价(按专利药品、中药保护品种、优质优价中成药、国家发改委单独定价药品等分别评分,不重复计分)。
(1)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认定的国家中药保护品种计10分;
(2)已过专利保护期的原研药品或进口药品计6分;
(3)国家发改委单独定价药品或优质优价中成药计4分(以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为依据进行评价);
(4)受国家行政保护但未提交有效证明文件的不计分;
3 药品质量可靠性 [6分 客观分]
以近2年内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质量公报”公布的结果或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抽检的结果为依据对生产企业进行评价。
(1)没有生产劣质药品记录的,计6分;
(2)如有生产劣质药品记录,但不是投标品种的,计2分;
(3)如有生产劣药记录,并且是投标品种或是相同剂型的,计0分;
(4)如企业生产假药,取消该企业2年内全部药品的投标资格。
4 药品质量稳定性 [6分 客观分 累计分]
以投标人投标药品的药品使用说明书与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的使用说明书相比较进行评价或提交的能证明其药品质量的证明文件为依据进行评价。
(1)药品保存环境要求低于同类产品的计2分;未能提供者计0分;
(2)有效期长于同类产品的计2分,未能提供者计0分;
(3)生产工艺专利的计2分,未能提供者计 0分。
5 企业生产规模 [6分 客观分]
以药品生产企业上一年度增值税纳税报表为依据,按年销售额进行评价,销售额在:
(1)5亿元以上的,计6分;
(2)5亿元~2亿元的,计4分;
(3)2亿元~5千万元的,计2分;
(4)5千万元以下,计0分;
三 价格 [32分 客观分]
在同一通用名、同一剂型、同一质量层次中,取该剂型中最小规格(含量)为一个计价单位(即:代表品),其他规格(含量)与最小规格(代表品)按国家《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计算其比价值,按其比价值的权值由计算机自动赋分(即:每个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最低报价的药品计最高分,其它报价按其权值计分)。计算公式为:
Y=32·△M/ Mmax 。
式中Y为价格得分,32为价格分值,M为某规格(含量)的比价值(K)除以该规格(含量)投标报价的值(即:权值),△M为该集合中某药品的权值,Mmax为该集合中的最大权值。
比价值计算时,在同一通用名、同一剂型、同一质量层次中,不同规格的比价值遵循下列规则:
1 规格差比价中的含量差比价关系
以该剂型中代表品价格为基础,含量增加1倍(或减少50%),价格相应乘以(或除以)1.7。两种以上有效成份的含量变化幅度,以有效成份的市场平均价格为权重加权平均计算。
非整倍数关系的含量差比价计算公式为: (K=比价值,X=待定规格品含量÷代表规格品含量)。
葡萄糖、氯化钠等调节电解质类的输液,暂不适用上述含量比
2 规格差比价中的装量或重量差比价关系
以该剂型中代表品价格为基础,装量或重量增加(或减少50%)1倍,价格相应乘以(或除以)1.9。
非整倍数关系的装量(重量)差比价计算公式为: (K=比价值,X=待定规格品装量或重量÷代表规格品装量或重量)。
有含量标识的注射液,溶液(剂)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10ml以上的,溶液(剂)装量每增(减)10ml,价格加(减)0.05元。
3 规格差比价中的包装数量差比价关系
以该剂型中代表品价格为基础,包装数量增加1倍(或减少50%),价格相应乘以(或除以)1.95。
非整倍数关系的包装数量差比价计算公式为: (K=比价值,X=待定规格品包装数量÷代表规格品包装数量)。
小容量注射液在价格上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大容量注射液,以同容量规格玻璃瓶为基础,塑料瓶最高加2元,软袋最高加4元。
说明:
此《评标标准》供投标人投标时参考,最终的《评标标准》须经此次评标时抽取的评标专家集体讨论确定。因此,本标准某些项目存在修改的可能,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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