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医师要定期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并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办法》提出,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允许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